您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房产法规 > >
律师

2026版:上海二手房买卖“跳单”的法律后果与中介费支付标准——基于《民法典》第965条的深度解读

导语: 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为逃避中介费而跳单的现象屡见不鲜。但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跳单的法律后果已非常明确。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在上海地区,..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2026版:上海二手房买卖“跳单”的法律后果与中介费支付标准——基于《民法典》第965条的深度解读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18 10:55 热度:


导语:
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为逃避中介费而“跳单”的现象屡见不鲜。但随着《民法典》的施行,“跳单”的法律后果已非常明确。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解析在上海地区,何种行为构成违约跳单,以及最终需要支付多少中介费。
正文: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一条款是规制“跳单”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跳单”的关键在于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如果买家通过A中介看房,却利用A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私下联系卖家或通过收费更低的B中介成交,这即构成违约。但如果是通过其他正当渠道(如自行发现、其他中介提供了不同房源信息)获得同一房源并成交,则不构成“跳单”。
关于费用标准,上海法院通常遵循“报酬相当原则”。如果最终成交是利用了原中介的信息,通常判决支付全额报酬。但若原中介服务尚未完成(如仅看房未协助谈判),法院也会酌情调整,通常在约定报酬的50%-70%之间裁判。作为上海房产律师,建议中介机构保留好《看房确认书》和微信沟通记录,这是维权的基础。

 


关闭窗口
上一篇:租赁期内房屋被出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保护​
下一篇:上海二手房交易中“带押过户”的法律风险全解析——基于《民法典》与上海不动产登记新规

相关阅读

“居住权”设立后的房产交易:买方如何规避居

导语: 《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制度,让房子不归我,但我能住成为现实。然而,这对于二手房买家来说,却是一个全新的风险点。如果买到的房子上设有居住权,即使拿到了房产证,...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

导语: 在协议离婚时,许多夫妻为了保障孩子,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一方反悔,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法院会支持吗?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编的特...

借名买房风险警示:上海法院认定“代持协议”

导语: 为规避限购政策或降低首付比例,借名买房在上海屡见不鲜。然而,当房价暴涨或代持人出现债务危机时,实际出资人往往面临钱房两空的风险。本文将基于《民法典》关于民事...

2026年上海房产“加名”与“除名”的法律后果:

导语: 婚前买房加名,婚后房产证除名,这些操作在房产登记上看似简单,但在法律上却涉及复杂的物权变动和税务处理。本文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和...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