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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房产长期租约,产权人只能“看”不能用——法院:恶意串通,租约无效

案例导入 宝林公司是上海某休闲购物中心的开发商,与诚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此处房地产长期租给诚天公司。后因宝林公司欠款未还,该购物中心被抵押给多鑫公司并被法院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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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房产长期租约,产权人只能“看”不能用——法院:恶意串通,租约无效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18 10:50 热度:


 
案例导入
宝林公司是上海某休闲购物中心的开发商,与诚天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此处房地产长期租给诚天公司。后因宝林公司欠款未还,该购物中心被抵押给多鑫公司并被法院拍卖,变卖须知中注明“带租约整体变卖”。该房地产流拍后,多鑫公司将债权转移给艾泉公司,艾泉公司通过以物抵债取得所有权。艾泉公司发现,宝林公司与诚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母子关系,双方在2010年签订的《包租协议》中记录有2011年才形成的房产证号,明显不合常理。艾泉公司认为两家公司恶意串通,制造21年租金已收取的假象,导致自己无法使用房屋,遂起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宝林公司与诚天公司在2010年签订的《包租协议》中记录有2011年才形成的房产证号,属倒签合同;且双方就房屋交接、租金支付等明细不符合正常租赁关系中的费用支出规则,协议实际并未真正履行。两家公司为阻止拍卖进程、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继续占用房屋,恶意串通损害了艾泉公司的合法权益,该租约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租约无效,宝林公司和诚天公司返还涉案房屋。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旨在保护善意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而非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提供庇护。购房人如遇“带长租约”出售的房屋,应审慎核查租约的真实性,包括签约时间、租金支付凭证、租赁双方关系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确认租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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