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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住了30多年不算数?”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

案例导入 2025年,南京西路街道某零星旧改地块签约进入收尾阶段,一间不足30平方米的老旧房屋却因一房双主的争议陷入停滞。在此居住30余年的李阿伯坚称自己是房屋户主,而一家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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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住了30多年不算数?”居住权不等于所有权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18 10:49 热度:


案例导入
2025年,南京西路街道某零星旧改地块签约进入收尾阶段,一间不足30平方米的老旧房屋却因“一房双主”的争议陷入停滞。在此居住30余年的李阿伯坚称自己是房屋“户主”,而一家国企也主张对房屋的实际权属。企业持有该房屋的“房屋调配单”,认为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李阿伯则表示,30多年前父亲与国企一名职工“置换”了该房屋,但置换单据已灭失,水电物业费虽一直由自己缴纳,但户名仍登记为企业。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南京西路街道司法所及专业律师介入后,对李阿伯进行了法律分析:从物业及住房部门的历史档案来看,该房屋的调配单位为该国企,水电、物业收费单据上显示的缴纳人也是该企业。虽然李阿伯在该房屋中居住了30多年,但居住时间长并不代表居住者就自动成为“户主”或获得房屋所有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李阿伯无法提供置换协议、原房屋地址、企业职工姓名等关键证据,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租赁、借用等法律关系也可能形成长时间居住的事实,但不能转化为房屋所有权。在律师调解下,企业同意从征收补偿款中拿出10万元搬迁奖励费给李阿伯,双方达成和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居住事实不等于法律权利。在房屋征收、产权争议等纠纷中,权属证明文件(如房产证、租赁凭证、调配单等)是确定权利人的核心依据。长期居住但无合法权属依据的,应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确权,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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