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房产案例 > >
律师

谈某、杨某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谈某、杨某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谈某,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谈某、杨某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27 15:48 热度:


谈某、杨某与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谈某,女,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女,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再审申请人谈某、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原审第三人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谈某、杨某申请再审称,2015年10月15日网签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合同法》第42、52条规定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价格法》等规定,故应认定无效。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局已对原审第三人与被申请人非法勾结、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原审法院无视该事实,仍错误认定本案房产交易税费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无法律依据。原审第三人当时提供的是网签格式合同,但对税费条款未进行说明解释,并谎称实际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税费由被申请人单方负担的约定来履行,故《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税费按国家规定由双方各自负担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出售方在房价上涨的前提下承担税费,有悖常理。原审法院认为就同一交易行为签订二份价格不同的合同系双方民事行为不够规范,表述不准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价415万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完全无效,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约定,系争房屋实际成交价为515万,双方当事人可按该约定确定房款总价。二审法院由此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与法不悖。故申请人主张《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虽主张受原审第三人误导认为房产交易税费实际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谈某、杨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谈某、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马红
审判员  竺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闭窗口
上一篇:王某某、朱某某与上海琛祥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
下一篇:陈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相关阅读

新法赋能:商品房消费者如何排除强制执行?上

案例导入 (综合近期司法实践整理)张某购买某开发商的预售商品房,支付了90%房款并实际入住。后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并拟拍卖。张某提起执行异议之...

公房征收,部分签约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征收部

案例导入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原承租人陆某1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房屋未确定新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员共10人,分属两户。陆某1作为户内成员签约代表,与征收部门...

开发商债务缠身房屋被查封,购房人如何保住“

案例导入 陈某于2019年购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的一套商品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因开发商债务纠纷,该房屋被法院查封,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陈某委托律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宣传“鎏金橙铝板”交付变涂料,购房者能否退

案例导入 吴某、胡某购买某开发商预售的商品房,看房时被宣传中鎏金橙铝板青云灰铝板大面积low-E玻璃的外立面吸引。然而交房时发现,外立面实际为大面积涂料、局部铝板。吴某认...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