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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部分签约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全部补偿款?

案例导入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原承租人陆某1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房屋未确定新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员共10人,分属两户。陆某1作为户内成员签约代表,与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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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部分签约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征收部门支付全部补偿款?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6-03-18 10:54 热度:


案例导入
上海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原承租人陆某1在征收决定作出前死亡,房屋未确定新承租人。户籍在册人员共10人,分属两户。陆某1作为户内成员签约代表,与征收部门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后陆某1等6人起诉,要求征收部门按协议支付全部征收补偿款。另一户4人则主张,补偿款应归全体在册人员共有,征收部门不应向单方支付。
上海房产律师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及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系争协议所涉补偿利益应属全体在册人员共有。但共有人的内部纠纷与对外请求支付补偿款的权利是两回事——共同居住人对补偿利益的给付请求权具有连带债权属性,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征收部门向部分权利人支付补偿款后,权利人内部的分割纠纷应另行解决。法院最终判决征收部门向陆某1等6人支付征收补偿款,同时明确该支付不影响其他共有人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法规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均可以请求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上海房产律师提醒
公房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与分割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征收部门有权向签约代表或部分权利人支付补偿款,但这不影响其他共有人通过协商或诉讼主张自己的份额。共有人之间应及时达成内部协议,避免因分配争议延误签约或领取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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