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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的司法适用与例外​

案例:周某因工作调动需在某市长期居住,与张某签订为期 1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张某名下一套两居室,月租金 3500 元,租金按季度支付。入住后,周某发现阳台防水层老化,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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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的司法适用与例外​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25-12-08 14:59 热度:


案例:周某因工作调动需在某市长期居住,与张某签订为期 1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张某名下一套两居室,月租金 3500 元,租金按季度支付。入住后,周某发现阳台防水层老化,经张某口头同意后,自行花费 5000 元进行整修,并留存了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及与张某的沟通记录。租赁期满 6 个月时,张某因急需资金周转,将该房屋以 180 万元价格出售给刘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刘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以自己需入住为由,要求周某立即腾房,并表示仅退还剩余 3 个月租金的一半。周某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刘某作为新业主应继续履行合同,且张某未提前告知卖房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张某赔偿装修损失及违约金。​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 725 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本案中,周某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周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刘某作为房屋新所有权人,应概括承受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无权要求周某提前腾房。关于装修损失,周某经张某口头同意进行维修性装修,该支出属于为保障房屋正常使用的必要花费,且装修成果由新业主刘某受益,张某应适当补偿。同时,张某出售房屋未提前 15 日通知周某,侵害了周某的优先购买权,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周某主张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仅可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房屋维修责任、装修补偿、优先购买权等条款,并留存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若遇房东卖房,可依据 “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核查房东是否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若未履行,可要求赔偿损失。购房者在买房前,务必通过实地考察、查询租赁备案等方式核查房屋租赁状态,若房屋存在租赁,需与房东、租客三方协商租赁关系处理方案,明确租金支付、合同到期后腾退等事宜,并写入购房合同,避免后续产生冲突。房东在出售租赁房屋时,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租客,告知房屋出售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信息,保障租客的优先购买权,若租客明确放弃,需留存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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