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主页 > 房产纠纷 > 房屋租赁纠纷 > >
律师

房屋租赁纠纷赔偿损失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赔偿损失范围 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当事人可通过..

15026597100

在线咨询(*仅律师可见)

称 呼 :
手机号码 :
备 注:

房屋租赁纠纷赔偿损失范围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0 10:35 热度:


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赔偿损失范围
 
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来确定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闭窗口
上一篇:房屋租赁纠纷应该如何进行调解
下一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相关阅读

抵押物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抵押物买卖不破租赁可以适用吗?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有哪些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相关知识 房屋租赁前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双方当...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有哪些规定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

房屋租赁纠纷赔偿损失范围

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赔偿损失范围 根据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出租方违反合同相关条款,就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当事人可通过...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谭凯律师 咨询电话 15026597100 邮箱 lawyertk@163.com

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5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地铁1、3、4号线上海火车站南广场或地铁1号线汉中路1号口)

专业房产律师网 谭凯律师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抄袭 违者必究法律责任 网站地图 XML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和论文由网上收集,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发现侵犯您的权益,请即时通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对于本站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沪ICP备14028295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