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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反悔?——解读《民法典》赠与撤销权在离婚纠纷中的限制适用
发布时间:2026-03-18 11:00


       
导语:
在协议离婚时,许多夫妻为了保障孩子,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但离婚后,一方反悔,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法院会支持吗?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与婚姻家庭编的特殊关系,解析这一常见纠纷的法律适用。
正文: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被称为“任意撤销权”。然而,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是否适用这一规定?
上海法院的主流裁判观点是:不适用。离婚协议是一个包含身份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其中关于房产归子女的约定,是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而非一个独立的赠与合同。这种约定通常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互为前提、互为因果。
如果允许一方在离婚后随意撤销赠与,将导致离婚协议的完整性、稳定性受到破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即便房产尚未过户到子女名下,只要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一方就不能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单独主张撤销赠与。上海法院通常会判决该条款有效,并要求反悔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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