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出卖人将房屋先后卖给两个买家,谁才能最终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文整理上海法院真实判例,解析一房二卖纠纷中的裁判规则。
正文:
在一房数卖存在数份合同的情形下,判断哪份合同可受到优先保护从而得以实际履行,法院通常会依据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因素加以综合衡量。
案例索引:(2020)沪0107民初3881号
裁判观点解析:
预告登记的效力优先: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如果其中一个买家办理了预告登记,其权利将优先于其他买家,甚至可以对抗后续的产权过户。
合法占有的重要性: 如果均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家,其权利主张通常会得到优先支持。占有作为一种公示状态,反映了交易的稳定性。
履行程度与成立先后: 如果均未登记、也未交付,法院会比较付款义务的履行程度(如付全款优于付首付)。在履行程度相当时,合同成立在先的原则可以作为最终裁量依据。
律师提示:
对于买方而言,网签(备案)虽然不等于预告登记,但在实践中具有公示对抗效力。在签订合同后,应第一时间办理网签备案,条件允许时务必办理预告登记,这是防止“一房二卖”最有效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