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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跌,买方恶意毁约,房东主张差价损失一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6-03-18 11:01


       
导语: 在房地产市场下行周期,买方毁约案件激增。本文通过一份实战代理词,详解守约方如何主张房屋差价损失,以及法院如何认定“恶意违约”。
正文: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俊伟律师担任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通过法庭调查,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本案是因房价下跌,买方恶意违约,以达到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从而规避房价下跌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的典型案例。买方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在守约方原告一方,解除时间为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律师函之日,即2023年10月27日。
二、差价损失的具体金额问题。
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需重新出售房屋,适逢当下房产行情低迷,房价下跌,原告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及时出售止损,因此产生的差价损失,原告应当予以赔偿。具体到本案,损失金额=房屋总价的20%+7万元。在考量被告的主观恶意程度时,我们发现被告故意隐瞒动迁款被冻结的事实,且在庭审中隐瞒其已收到动迁款判决的情况,主观恶性巨大。
三、关于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
作为买卖合同的双方应当诚实守信,不能因房价下跌、为了自己的私利就恶意违约。房屋差价损失是被告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自身违约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买卖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原告可以正常获得的利益,该履行利益受法律承认和保护。因此,原告另行出售房屋产生的差价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代理人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代理人:上海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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