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
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第七十九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若房产是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但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子女抚养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例如,一方在婚后主要负责照顾家庭、子女,对家庭付出较多,在分割房产时可能会适当考虑多分给这一方一些份额 。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且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离婚时对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男方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对其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
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