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赠与人将自有房产赠与他人,签订赠与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赠与人反悔,能否撤销该房产赠与?受赠人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
解答: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赠与,赠与人在特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1. 一般情形下,根据 “赠与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房产过户前可单方撤销赠与,无需受赠人同意;2. 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或赠与人与受赠人有扶养义务且受赠人已履行义务,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受赠人可要求办理过户;3. 若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等情形,即使已公证,赠与人也可法定撤销赠与。
案例:张某与李某系叔侄关系,张某与李某签订《房产赠与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房产赠与李某,未办理公证,也未过户。后张某因家庭矛盾反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赠与合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赠与合同未办理公证,也无公益性质,张某在过户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658 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房产所有权转移以过户登记为标志,本案中赠与房产未过户,张某作为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其撤销行为合法有效,李某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1. 受赠人应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锁定赠与人义务,防止其反悔;2. 赠与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及赠与人撤销权限制情形(如附义务赠与的义务履行标准);3. 赠与人若因特殊原因(如经济困难)需撤销赠与,应在过户前明确作出意思表示,避免因迟延导致权利丧失;4. 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如赡养赠与人),并保留履行证据,以防赠与人以 “未履行义务” 为由法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