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法律课堂 > >
离婚后原夫妻共同房产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25-12-08 11:55


       
问题:夫妻双方离婚时已对共同房产分割作出约定,离婚后该房产被拆迁,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应如何认定?​
解答:离婚后原夫妻共同房产的拆迁补偿款分配,需以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约定为依据:若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及拆迁补偿分配方式,按协议执行;若仅约定房产使用权或未明确拆迁补偿归属,拆迁补偿款仍属原共同财产,双方有权平等分割;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需结合拆迁政策(如按人口安置或按原房产面积置换)及出资情况综合认定,原房产权利人有权优先取得安置房屋所有权。​
案例:汤锦勤与王剑峰 2000 年协议离婚,约定原共同所有的两间三层房屋中,第二层归王剑峰,第一、三层归汤锦勤,房屋拆迁则王剑峰分割三分之一补偿款。2004 年汤锦勤与胡田云再婚,2006 年案涉房屋被拆迁,获得补偿款 28 万余元,王剑峰按约定领取 9 万元。后汤锦勤用剩余补偿款及夫妻共同出资建造新房,王剑峰又与汤锦勤签订协议,约定新房二层以上归汤锦勤与前妻之子汤弘波所有。胡田云诉至法院,主张该协议无效。法院审理认为,原房屋拆迁补偿款已按离婚协议分割,新房虽为汤锦勤与胡田云婚后建造,但汤锦勤有权处分其个人财产份额,判决协议中涉及汤锦勤个人份额的部分有效,侵害胡田云出资份额的部分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1087 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及拆迁补偿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协议分配后,汤锦勤用其个人分得的补偿款参与建造新房,该部分对应份额属其个人财产,有权处分;但新房中胡田云的出资份额属夫妻共同财产,汤锦勤无权单独处分,故协议部分无效。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延伸,应按原房产权属及离婚协议约定分配。​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1. 离婚时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属、拆迁补偿款分配方式及安置房屋权益归属,避免后续纠纷;2. 再婚夫妻购房或建房时,应保留出资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明确财产份额;3. 涉及前任配偶房产的拆迁事宜,应及时沟通确认,必要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单方处分行为侵害自身权益。

 

上海律师网丨上海离婚律师咨询丨上海知名离婚律师_在线离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