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购买二手房时,卖方未告知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部分房款后,买方发现该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方有权采取何种维权措施?
卖方隐瞒房屋抵押事实构成欺诈,买方有权选择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房款、赔偿利息损失及中介费等实际损失;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在合理期限内解除抵押(如还清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若卖方无法解除抵押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2022 年,王某与赵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将其名下一套房屋以 220 万元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首付款 80 万元后办理过户。过户前,王某查询房屋权属信息时发现,该房屋已被赵某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 150 万元,且赵某未告知该情况。王某多次要求赵某解除抵押,赵某无力偿还贷款无法解押。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款 80 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30 万元(合同签订后房价上涨)。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隐瞒房屋抵押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支持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148 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及第 563 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赵某故意隐瞒房屋抵押事实,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王某有权选择撤销或解除合同。因赵某无法解除抵押导致过户不能,合同目的落空,王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房款及房屋差价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1. 二手房交易前,买方务必亲自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权属信息,核实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形,切勿仅凭卖方口头承诺或房产证复印件判断;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 “房屋无抵押、无查封等权利限制” 的保证条款,及卖方隐瞒权利限制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房屋差价、双倍返还定金等);3. 发现卖方隐瞒抵押后,及时固定证据(如沟通记录、查询结果),优先与卖方协商解押方案,协商不成可在知道欺诈事实之日起 1 年内行使撤销权,或直接起诉解除合同并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