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拆迁人取得拆迁安置房后,未办理房产证便将其出售,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买方能否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解答: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需区分房屋性质:1. 若为国有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如商品房性质),虽未办理房产证,但被拆迁人享有合法处分权,买卖合同有效,买方待卖方取得房产证后可要求办理过户;2. 若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如农村宅基地安置房),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对外出售的买卖合同无效;3. 若安置房已被查封、抵押或限制交易,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履行。
案例:周某的自有房屋被拆迁,获得一套国有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已交房但未办房产证)。2022 年,周某与吴某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以 150 万元出售该房屋,吴某支付全款后入住。2024 年,周某取得房产证后,以安置房未办房产证时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吴某返还房屋。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协助办理过户。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安置房为合法商品房,周某对房屋享有处分权,买卖合同有效,判决周某限期协助吴某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 215 条 “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区分” 原则,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与是否办理房产证无关。本案中,案涉安置房为国有土地性质,周某作为被拆迁人,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实际占有并享有合法所有权期待权,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同有效。周某取得房产证后,应履行过户义务。
上海房产律师建议:1. 购买拆迁安置房前,需核实房屋性质(国有土地 / 集体土地)、被拆迁人是否为合法权利人(如拆迁安置协议);2.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限、过户条件、违约条款(如逾期过户的违约金),并预留部分尾款待过户后支付;3. 避免购买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房,此类房屋无法办理过户,且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存在极大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