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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华与李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某华与李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华,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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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华与李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30 15:47 热度:


孙某华与李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7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华,男,195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琴,女,196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再审申请人孙某华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8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居间合同时涉案房屋处于被查封状态,属于禁止交易的房屋,上海辉耀房产经纪事务所作为中介公司违反了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项、第九、二十、二十二、三十三条等规定,为禁止交易的房屋买卖提供违法经纪服务,故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无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九)项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对房屋价款、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房屋过户、违约责任等内容做了具体约定,并约定由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故《二手房买卖居间协议》包含房屋买卖和居间服务两部分内容。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房屋买卖部分的权利义务无关,现申请人以中介公司违反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房屋买卖部分的出卖人义务,无法律依据。经原审法院查明,系争房屋上原有查封已经予以解除,不影响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故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综上,孙某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茜
审判员  马红
审判员  竺琴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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